仅从你的陈述来看,我认为:
一、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属于特许经营的商品;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以上意见,仅根据你的单方陈述作出,没有审核分析其他证据材料,只是一种启发,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