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三个方面的条件。
户口方面,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租赁关系方面,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方面,指申请户未享受任何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对咨询的共同申请人问题,嘉宾特别提醒说,申请人本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①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
②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
③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劳教、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
④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