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设立公共户。
申请条件:
房屋出售,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6)房屋出售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流程:
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