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被监护人的父母。
二、成年被监护人的子女、配偶。
三、未成年人被监护人的兄、姐。
四、成年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