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以下内容构成:
1、侵犯了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社会公共卫生。
2、实施了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并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3、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