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是否保守商业秘密最好有一份协议约束: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
(4)离职员工的管理。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知悉范围,认知难度,获取难度”的三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识:
(1)限制了接触范围;
(2)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
(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
(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具体的一些保密措施下面我们还要详细讲述。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