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据了解,条例分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
在职责职权方面,条例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取消了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对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作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
在组织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上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和管理内容,强化了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队伍体制特点。根据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由有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
在警务保障方面,条例除了对司法警察经费来源、警用装备、工资福利等作出细化和明确之外,还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于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