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批准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