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加强对景区停车场的管理,保证车辆安全、有序停放,甲方决定将景区停车场收费管理权发包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价:
二、承包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年月日之前必须将承包费交到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合同无效)
四、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自用的汽车以及甲方认可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税费)。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负责对所聘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服务,微笑服务,树立景区良好形象。
3.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4.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部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2.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承包期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适当减收乙方交纳的承包费并退还保证金。(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九、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起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人:签约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