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条文并不意味着哺乳期不上班也有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上述规定可见,现行法律、法规仅是规定产假工资,并没有规定哺育工资。但是,很幸运,如果你是在天津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办法》第第十二条之规定,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综上所述:哺乳假工资问题,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天津有哺乳假工资,但在湖南就没有这个待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