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税收政策执行专题报告
营业税上,起征点、福利企业政策、教育劳务、殡葬服务、文化事业、技术转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政策的执行,2010年直接为各类中小企业减免税款6000多万元;所得税上,认定小型微利企业1607户、减免税款214万元,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等为中小企业减免税款1940万元;土地税上,2009年共计对102户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3101 万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发展。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偏小,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究其原因,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过于严格,使得优惠措施覆盖面狭小。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而小型微利企业多建账不健全,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建议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不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对“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只有极少部分小企业能享受到,而且获得的减免税额也非常少,难以起到支持企业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