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从历史上看,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我们的法律是在不断完善进步的。最初是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无偿由国家收回,这种无条件无偿收回制,对房屋所有权采取完全剥夺的办法。所以一出台就饱受批评,因此在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改为到期前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以后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那么政府就收回,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批准续期,批准续期以后再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并且如果政府要收回,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要给予补偿,即“申请续期收回补偿”制。这就比1990年进了一步,第一给你一个申请续期的机会,第二要收回的话也是有偿的。在《物权法》制定时,到二审稿的时候,采用的都是“申请续期,有偿收回”这一制度。但是当时大家讨论当中认为这个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到期以后如果要大家都来申请续期的话,需要消耗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可能有的住户申请了,有的没有申请,政府没法处理。后来经过讨论,把申请续期制度升级为无条件自动续期制。要知道,《物权法》中自动续期这个制度定下来意义非常大,使得人们对房屋有了一个稳固的长期产权预期,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尊重和关怀。helen给他派分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