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1、协商
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但协商处理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
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3、行政裁决
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未达成调节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对此行政裁决,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即发生法律效力。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以下两种情况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对有关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查处理意见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一是对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