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原则规定了购房准入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关系、户籍年限、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财产、申请前住房转让限制等;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同时符合前述其他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租房。这个准入条件,不是从市民的荣誉地位、职业职务身份等特殊适用性来设定取向,而是从全体市民的普遍适用性出发,将特殊性结合到普遍性之中来设定取向,目的是保证社会资源公平合理地分配。因此,具体的准入标准,也必须按照这个取向来细化设置,不能根据某些群体的特殊要求而随意开口子。 在去年底《试行办法》的公示活动中,市房管局以政策问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拟订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县)5年以上;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此外,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即将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我们将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先紧后松原则,制订具体的准入标准。 所以,除了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外,在年限(7年以上)、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人均财产、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等方面都要符合条件才行。 最近,在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人均财产方面的审核条件又有所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