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应当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进入清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上述
(一)、
(二)、
(三)、
(四)、
(六)项所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