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