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年10月19日生,现居住在301,身份证号:
366,电话:18。被告一:,男,汉族,3年7月12日出生,工作单位:公司,现居住在号,身份证号:
3623,手机:157。被告二:,男,汉族,成年人,工作单位:公司,现居住0,电话:15。诉讼请求:
1、要求两被告、还原告借款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年4月日利息元,共计人民币2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良因资金紧缺,于20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约定借期5个月(20年1月10日至2年月1日),按月利率%计算利息,被告自愿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判决为感。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
2、借条复印件1张。县人民法院具状人: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