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房东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案中,如果合同到期后,您继续租赁房屋,对方也认可,那么你们之间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因此,如果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您可以自行拆除,拿走您装修的东西,但是不得给出租人房屋造成损失。?????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结合本案来看,你们合同期满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您6月9日交付的租金是交至何时的房租,因为根据不定期租赁合同,对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但是要给您一定的腾房时间。至于您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没有违约,是不需要支付的。?????
最后,先跟对方沟通协商吧,可以跟对方说明已经装修的费用花费情况,并且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腾房和找地方,如果实在不行,只能通过诉讼来认定了,但是争取赔偿的希望不是很大。?????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7-05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