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2条中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中规定了职工的医疗期:具体规定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了,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相关规定看出,公司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和《条例》规定。劳动者从被录用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受医疗期保护。你工作了4年,也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生病期间是不能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