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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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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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一、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根据职工的工龄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日工资×计算系 数×病假日。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计算病假工资主要是日工资和计算系数的确定。

二、计算基数的确定

上述公式中的日:工资就是计算基数。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 的规定,以本人的工资为计算基数。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规定,职工每月的工作日为 20.92天。因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 工资÷20.92(天)”。

大部分的省市均依照了这样的规定。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第19条规 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 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 一项则指明:“《办法》所称工资标准,是指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本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出勤,并提供 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这与上述规定是如出一辙的。

此外,也有一些省市或地区还对计算基数作了特别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2条对 计算基数的规定是,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 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三、计算比例的确定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的规定,计算比例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来确定的:“本企 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 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 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 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 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职工 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防假期工资:(1)工 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3)工 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可见,深圳经济特区在工龄的划分不同于草案的规定。

《黑龙江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第2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 内的病假工资为:(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 给;(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3)连 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同样 的,黑龙江也只是在工龄划分和比例上稍做了变动。

各地在对计算比例上基本是遵循了上述草案的规定,至多是在比例和工龄的划分上有所区别。

四、其他规定

还应注意的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 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南京、厦门、湖南、天津等地也遵循了这一内容,作了保底的规定。

除了保底之外,有一些地区还作了封顶的规定。如上海就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 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 规定》中也规定,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40%的, 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更多的就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那劳动者应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律图专业律师帮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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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员工请病假,公司是否有权支付病假工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请病假,一般不扣工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法律依据】 劳动部劳部发15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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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病假工资怎么算 如何支付病假工资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可以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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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病假工资如何支付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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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请病假工资怎么支付
[律师回复]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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