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