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中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经过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和今天的法庭调查,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被告卿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提一张长隆货运服务部名片证明,被告卿萍是该服务部负责人;另外,隆回县驻桃花坪中心派出所三调联动办公室工作人员与货运服务部协商时,由卿萍作为该服务部的代表;原告提供录音证据证明,卿萍与第三人多次交涉了调包换货的事,被告卿萍当庭认可代表服务部与第三人多次交涉。
二、被告是否有违约的行为
原告作为收货人,被告有货运单。被告将明知是原告的货物,错送给与原告有矛盾的第三人张军,违约行为客观存在。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原告到时今天还未收到2011年8月11日从长沙运送到隆回的55件货物。
三、55件货物有、无调包的问题
第
一、被告将原告55件货物送错,第三人以为是自己的货,将货物拆封,将原告货物卖给第三人自己的客户。第
二、被告发现货物被送错了后,向第三人追讨货物,第三人以要求原告自己到场处理好与其私人矛盾为由拒不归还货物。原告报警后,经过三调联动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第三人才将多年卖不掉的纸尿片等纸品重新封装于四天后才返还被告处。原告验货就发现货被全部换掉。
第
三、录音证据和对被告卿萍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送错货,被告与第三人交涉过多次,被告也知道第三人换了货的客观事实,只是怕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认第三人换货的事。被告当庭陈述第三人话:讲原告不倒第三人的货,第三人愿把全部货款还给原告。原告与第三人没有其它经济往来,第三人愿把全部货款还给原告,说明第三人换了货物。
四,原告货物55件价值9700元,被告没有提出反证予以否认,也没说要进行价值鉴定,说明原告货物55件包括ABCK13、K14,七度空间6110、8310卫生巾,中码安儿乐纸尿片和大码纸尿裤等货物值9700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根据庭审调查和证据,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谢谢!
代理人:
20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