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杭州某节能公司诉宁波某科技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原告之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和法庭辩论,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结合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经合议庭归纳,双方侵权比对争议焦点包括:
1、混合气缸和燃气进口部件的位置
2、混合气缸高度是否可调节
3、喷火口和喷火孔的理解
4、点火装置位置不同是否构成功能等同
5、支架的位置是否设在混合气缸上端
6、白色块状物是否为聚热板
原告的权利要求1为:
原告认为,专利侵权之比对应遵循两个步骤:第一步首先确定原告专利中相应技术特征的位置、构造及功能,第二步是在侵权产品中寻找是否存在同样位置、构造及功能的对应技术特征。按照上述思路,原告逐项将争议焦点解读如下:
1、 关于混合气缸和燃气进口部件的位置
原告认为,首先,根据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之描述,混合气缸(9)设置于燃气进口(12)处,结合原告专利之附图一,可以确定原告专利保护的混合气缸即为下图中绿色框体标识的部分:
第二步,结合实物进行比对,明显看出混合气缸的位置如下图中绿色框体标识的部分:
该图绿色框体中的混合气缸将从一侧两个管道输入的燃气和空气进行混合,然后将其供应至燃气进口,气缸顶部即为铸铁支架(红字标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权利要求1对混合气缸的描述,混合气缸的作用在于供应混合燃气而非混合燃气,也就是说燃气究竟是否在气缸中混合并不重要,被告质证过程中始终强调燃气的混合位置并非绿色框体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