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范围一般不涉及法定义务部分,如交纳房地产税,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等,只涉及约定部分权利义务的扩大或缩小。这些变化往往是以修改补充合同的主要条款引起的。主要包括用途变更,租期变更和租金变更三种情况,变更合同程序与订立合同程序基本相同,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①用途变更。房屋的用途一般是在设计建造时就确定了的,改变房屋用途,往往要先改变房屋的某些结构,这就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房屋的使用寿命,从而降低房屋的价值,因此,非经房屋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②租金的变更这包括两点:或是租金标准的变更。是因改变房屋用途引起的租金标准的变更。不同用途的房屋其租金标准亦不同。或是因政策、市场等因素引起的租金标准的变更。二是租金计算依据的变更。房屋的数量是计算房屋租金的依据,它的增加或减少直接影响房屋租金的数额。如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房屋的一部分退还给出租人,那么租金数额也相应随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