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裁判文书的结构来看,一般都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人民法院认为以及裁判文书的最终判项等部分构成。其中,关于裁判主文各个判项的依据会在“本院认为”部分加以说明。也即,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已经对裁判结果作出了书面解释。当然,司法实践中,不排除有极个别裁判文书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表述过于简单、原则,让当事人不能完全理解裁判结果作出原因的情形。对此,我们将一方面加强对下级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指导;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判后释法”工作的开展,通过由承办法官判后答疑解惑的方式,回应当事人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