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怎么认定抢劫信用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大多是行为人在抢劫其他财物时抢到了信用卡;也有的是直接针对信用卡实施抢劫行为。抢到信用卡之后,有的拿去使用,也有的并不使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抢到信用卡后也未使用的,对抢劫信用卡的行为,自然没有单独评价的必要,即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不使用的,不能定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要根据是当场使用、事后使用,还是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作不同的定性和处理。当场使用所抢得的信用卡的,应定抢劫罪;事后使用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则应定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二、抢劫毒品怎么认定抢劫毒品后并持有的,应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理由是: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而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行为.就是抢劫毒品后又实施的其他毒品犯罪的行为,因此,要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罚。抢劫毒品后并持有。不同于一般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一般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如抢劫一般财物后销售或毁弃,销售或毁弃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还是所抢财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但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的新法益.所以抢劫毒品后并持有的,应构成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