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当做遗产继承,民法学者的见解通常是:能被当做遗产直接继承或者虽不能被当做遗产直接继承但可以附随宅基地上房产的继承而转移。就此,我们的观点是:民法学者如此主张皆因其偏重于以财产权基本属性理解宅基地使用权,而如果偏重于以生存权基本属性理解宅基地使用权,就会有不同的见解。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和取得的福利性(无偿)、数量的受限性(“一户一宅”且面积不得超标),决定了其能否被当做遗产继承,应区别不同情况而具体处理。具体来说,无论是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还是附随继承房屋所有权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均应分三种情况(即界分三类主体)进行讨论:一是主张继承人为符合限定资格的本村村民;二是主张继承人虽为本村村民,但不符合限定资格;三是主张继承人不为本村村民而为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1]毫无疑问,第一类主张继承人有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通过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毫无疑问,第二、三类主张继承人没有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但其是否有通过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则对法律政策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歧义或者法律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