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流程通常为:接待咨询、决定受理、调查核实争议事项、认定责任、协商赔偿、达成和解,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经医患双方同意的情形下委托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