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能给集资参与人支付高额利息,往往将吸收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借贷给他人或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利差。对于这些通过合法借贷手续流入到社会上的个人或企业的资金,如何进行追缴,尤其是在属于明显的善意所得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对相关个人或单位资产、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处置?工作中,我们曾经尝试过,由犯罪嫌疑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人或单位以及借款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在刑事案件侦办期间同时开庭审理此类民事诉讼,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及其律师均提出,按照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此类案件法院无权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就受案并开庭审理,这一做法也未能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而被上级法院叫停。对于这些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公安机关更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因为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作犯罪处理,相关担保合同就因此无效,担保人则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这部分资产财物无法追缴,也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等待刑事诉讼结束,再由犯罪嫌疑人进行此类诉讼,犯罪嫌疑人因为缺乏对其的相应制约,极有可能不配合司法机关去提起民事诉讼。在犯罪嫌疑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法律去追赃挽损,这也是我们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