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规定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