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得到双倍赔偿:
1、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2、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3、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4、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5、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