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上诉,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1、如果是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高级法院上诉。
2、如果已经是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到中级的,则中级法院所作的判决属于二审判决,自判决送达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当事人如果对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仍然不服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