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务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完成担保权的情形时,债务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务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权利质押是以一切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务虚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公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所以说在质押担保借款中可以选择出质的权利或动产非常的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