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1、补缴年限。固定职工从我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正式施行之日(2002年5月)起,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合同制工人从实际招用为合同制工人之日起至2002年4 月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从2002年5月起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上述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统一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编内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按补缴所属年份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分别按补缴所属年份的正常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3、个人帐户记帐办法。编内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固定职工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从2002年5月起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个人帐户。合同制工人2002年5月之前的个人帐户根据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建立,其中199
6、1997两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1998年起的个人帐户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补记; 2002年5月起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缴 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个人帐户。
4、缴费年限。固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由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 限计算。
5、退休待遇。编内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6、补缴经费筹措办法。编内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并由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的人事关系所在乡(镇)或部门一次性代收代缴;单位缴纳部分采取到龄一个补缴一个的办法逐步解决。单位补缴部分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协调各乡(镇)和部门解决。
(二)医疗保险
1、编内人员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方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编内人员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仍不满25年的,必须按退休当年的 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25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和主体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机构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云委[2007]9号)规定,编内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和今后的社会保险续保手续,统一由本次乡(镇) 机构改革完成后的人事关系所在乡(镇)或部门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
二、关于本次聘用的原编外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养老保险
1、补缴年限。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正式聘用的原编外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统一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1994年12月之前招用的人员,统一从1994年12月起补缴; 1994年12月之后招用的人员,从实际招用之日起补缴。同时,根据《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编外人员分流方案〉的通知》(云委[2007]34号)规定,“聘用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统一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按补缴所属年份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分别按补缴所属年份的正常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所补缴年限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平均记帐利率计收利息。
3、个人帐户记帐办法。“聘用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其中199
6、1997两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个人帐户,1998年起的个人帐户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补记。
4、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聘用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5、补缴经费筹措办法。“聘用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并由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的人事关系所在乡(镇)一次性代收代缴;单位缴纳部分采取到龄一个补缴一个的办法逐步解决。单位补缴部分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协调各乡(镇)解决。
(二)医疗保险
1、“聘用人员”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方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仍不满25年的,必须按退休当年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25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和主体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委[2007 ]9号)规定,“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和今后的社会保险续保手续,统一由本次乡 (镇)机构改革完成后的人事关系所在乡(镇)于2008年12月 31日前按规定办理。
三、关于辞退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养老保险
1、补缴年限。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被辞退的原编外人员(以下简称“辞退人员”)统一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补缴,1994年12月之前招用的人员,统一从1994年12月起补缴; 1994年12月之后招用的人员,从实际招用之日起补缴。同时,根据《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编外人员分流方案〉的通知》(云委[2007]34号)规定,“辞退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统一计算至辞退当月。
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辞退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按补缴所属年份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分别按补缴所属年份的正常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所补缴年限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平均记帐利率计收利息。
3、个人帐户记帐办法。“辞退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其中199
6、1997两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补记个人帐户,1998年起的个人帐户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补记。
4、缴费年限。“辞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年限加辞退后自缴年限)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短不得少于 1年,且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延人员不能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
5、养老保险待遇。
“辞退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6、补缴经费筹措办法。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辞退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并由原聘用单位一次性代收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聘用单位负责于 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到位。单位补缴部分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协调各乡(镇)或部门解决。
(二)医疗保险
1、“辞退人员”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方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辞退人员”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仍不满25年的,必须按退休当年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25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和主体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乡(镇)机构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 (云委[2007]9号)规定,辞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统一由原聘用单位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今后的社会保险续保手续,由本人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其它
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的,在以后年度申报补办相关手续时,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且其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不得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