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1、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对象是自愿卖淫的人员;
2、强迫卖淫罪对象不是自愿的;
3、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是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4、客观表现不同:介绍买淫罪是在卖淫者和嫖客直接引见等撮合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