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