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聘时: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
2、录用前:将“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
(
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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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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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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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等。
3、录用后:严格试用期考核,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4、届满前:杜绝延长试用期。
风险提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