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处机构办理下列公证处事项:
(二)继承;”的规定,继承公证事项属于公证处的法定业务范围。
二、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继承人在外地不能前来办理公证,可以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继承;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
办理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继承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所有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根据辽价发[2008]75号《关于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的规定,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应先到证卷公司打印一份标有股票名称和市值的清单,然后公证处按照市值的2%收取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