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继承公证简易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内容你可以看看
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继承小额财产,规范相关公证程序,现就我区公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财产继承公证,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财产继承公证,指公证机构证明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小额财产具有合法的领取和保管资格。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财产继承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产价值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债券、养老金、公积金等动产;
(二)小额财产的开户、登记或保管单位限于我区范围内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
(二)有证据证明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的;
(三)有证据证明涉及小额财产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超出人民币10000元;
(四)申请人在我区公证信息库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不宜适用小额财产继承程序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本公证事项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申请办理,申请人优先顺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前一顺位申请人死亡、失踪、丧失继承权或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后一顺位申请人办理,但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共同申请继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继承人申请办理,应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办理公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财产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公证机构在受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申请时,应当通过本地区公证管理系统查询小额财产继承公证程序处理的被继承人遗产的历史记录。
第八条 小额财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签署包含如下内容的承诺书:
(一)继承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二)其他继承人同意由其领取、保管该遗产;
(三)领取后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其他继承人交付相应遗产;
(四)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证员应重点审查并确认以下证据及其所证事实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员对申请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证员应在询问笔录中重点告知以下内容:
(一)本公证适用范围仅限于小额财产;超出本意见所指小额财产上限的动产、财产权利和不动产,按继承权公证办理。
(二)本公证仅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享有领取遗产的资格,并负有妥善保管遗产和依法分配所涉遗产给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并非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及财产的最终所有人。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小额财产继承公证书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适用小额存款继承程序办理公证,公证费按照继承标的的1.2%收取。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广西公证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