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违法案件时,认为应当追究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在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上诉就是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