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民事审判制度的回答如下。
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经济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进行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还可以上诉到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案件的最终裁判。
两审终审制有两种情况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陪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不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2)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3)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哪些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律也未作限制性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4)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陪审制度的意义在于:发挥社会公众对司法监督的作用;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