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举证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一般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尽同,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为例,债权人需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购销协议(买卖合同)、订货单、送货单、收货单、催款通知、对帐单、结算票据、还款计划、电报传真、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等。除此外,像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应当强调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具备证明力。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即通常所说的“举证不能”),须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那些“有理打输官司”的例子,原因就是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平常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最后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吃败诉的。
2、关于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此,当事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还应当确保己方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对于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除了被认定为“新证据”的之外,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不能发挥证据作用。实践中,证据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指定,当事人务必要仔细阅读并加以重视,对于举证期限确实不足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