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处罚,这一问题可以参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然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档次是否包含本条第一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成为本罪理解与使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