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如果能证明该遗嘱是老人本人所写(即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有老人本人签名,一般是认为有效的。但也有特别情况,比如:
1、其它合法继承人能够拿出完整的写有明确日期的遗嘱。这个在判定哪一份遗嘱在先,哪一份遗嘱在后比较困难,后立的遗嘱有效。
2、若有证据证明该老人在立此遗嘱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3、若有证据证明该老人在立此遗嘱时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则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其它情况,一般是可以认定该遗嘱有效的。
这是非法继承人没写清楚的相关内容,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