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要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求完成工作,交付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工作成果,定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2、承担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关系,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定作人只负责接收工作成果,承揽人只负责制作,双方没有任何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从属关系,所以,对于承揽事务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院关于审理人身损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借款合同纠纷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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