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集资的定性,我国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也就是说,一切没有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所进行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金融活动都是非法的,都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均会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以此来吸引公众的资金投入,这种许诺有时候会表现为保底条款,即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其回报的形式既包括货币也包括实物或者其他形式。
非法集资往往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这是因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往往欠缺投资知识,不了解投资活动的规律,不能鉴别集资活动的合法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非法集资的本质,即无论采取任何合法形式迂回或规避法律规定,均不影响非法集资的实质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