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代为追讨货款期间,当事人未经代理律师同意不得撤回委托。
2.当事人擅自撤回委托的,当事人应赔偿代理律师为追讨货款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期待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律师在当地合作代理律师事务所或追债机构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3.代理律师可采取电话追讨、函件追讨、出具代理律师函、诉讼、仲裁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追讨货款。
4.具体追讨方式的采用,由当事人根据标的额的大小、证据完善程度、货款拖欠时间等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5.无论代理律师采用何种方式追讨货款,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代理律师追讨。
6.当事人应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整理涉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