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