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法定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8、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