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和未遂的判断标准因为制造毒品行为类型不同而有不同要求。具体来说:
(1)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对于这种制造毒品行为,只要行为人实际造出了毒品,无论实际上造出多少、纯度高低、质量优劣,均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既遂论处。
但是,如果由于原料质量、配剂、技术、设备、资金及其他因素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制造成功或尚未制造成功即被查获的,均属于犯罪未遂。但对于存在工序地点分工而在前几道工序加工地点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另外,对于行为人以为自己所使用的原料与配料能够制造出毒品,但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时,根据通说,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但是,如果从行为的客观性来看,由于其欠缺制造毒品的客观要件,本人认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应认定为无罪。
(2)将毒品进行精制的制造毒品罪
根据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是否同一行为人所制造,这种制造毒品行为的既遂标准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均为同一人制造。在这种情况下,对初始毒品的精制行为属于整个制造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无论行为人是否制成精制毒品,均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初始毒品和精制毒品不是同一人制造。实践中,经常有行为人从他人处获取初始毒品试图制成精制毒品销售牟利,或者应初始毒品所有人之邀,将初始毒品精制以获取“加工费”等情形,其共同点在于初始毒品并非精制毒品者所造。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成精制毒品的,应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如果制造出精制毒品,无论数量多少、纯度多大、质量如何,均构成制造毒品罪既遂。
(3)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理论上同第(2)种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一样。
(4)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的制造毒品罪。
理论上同第(2)、(3)种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一样。
(5)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理论上同第(1)种制造毒品罪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一样。